太原市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

艾艾尚 46 2024-11-28 13:28:28

并医保发〔2020〕18 号

各县(市、区)医疗保障局、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,各有关单位: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根据省医保局、财政厅、省税务局《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》(晋医保发〔2020〕3号)要求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职工医保)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从2020年2月起,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,对企业等参保单位(不含机关事业单位)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,减征期限为3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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