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执行新版《国家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

艾艾尚 67 2024-11-26 09:24:46

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
根据《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<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>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19〕46号)、《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<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>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19〕64号)和《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<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>乙类范围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19〕65号)文件要求,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,现就我省执行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国家新版目录》)通知如下:

一、自2020年1月1日起,全面执行《国家新版目录》

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、定点医药机构、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启动实施《国家新版目录》,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调入《国家新版目录》新增药品品种,并逐步建立全省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。各统筹地区要严格遵循《国家新版目录》关于凡例、西药、中成药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、中药饮片的管理规范,执行目录中规定的药品编号、名称、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,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,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。

二、严格支付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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