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关于妥善应对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

疾病主编 38 2024-11-23 19:07:42

津公积金中心发〔2020〕15号

各缴存单位:

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《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》(建金〔2020〕23号),进一步减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负担,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2019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,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。

二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职工所在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职工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2020年1月至职工申请贷款之月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,可与2019年12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。

三、职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2020年6月30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,不作逾期处理,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,已报送的予以调整。

四、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职工市场租房在当季度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可延期至本年内办理,提取额度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。

五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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