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南针软件怎么快速找到出现三把锁的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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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推介(俗称销售)渠道看,信托产品有两大渠道:1)信托公司自行销售;2)委托外部机构销售。
一、信托公司自行销售
银监会颁布的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对信托公司的产品退金额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,如不得做广告、未经报备不得异地推介等。这其中,广告推介限制基本都获得了良好的遵守(部分监管较松地区有公司打擦边球),异地推介事实已被突破,监管部门也默认。
现在,不少信托公司都成立了独立的财富管理中心,负责本公司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的销售。
二、委托外部机构销售
1、银行渠道
根据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,如果信托公司委托外部机构销售,必须委托金融机构。在前几年,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较多,从项目推介到产品销售都有,因此许多产品由银行代销。这是合法合规的。
变化出现在去年年底。当时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违规代销一般公司的私募产品,被媒体盛传为信托产品,信托公司躺枪。后来,银监会要求银行代销信托产品,需获得总行审批,导致银行代销渠道,特别是大型银行代销渠道萎缩。
2.非银行金融机构渠道
这几年股市低迷,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不景气,而这边厢信托欣欣向荣,收益率高,又稳定,还有刚性兑付,吸走不少投资者和资金。鉴于此,证券公司与其被动,不如主动应对,化身理财咨询,代理销售信托产品。但去年资管产品出台后,证券公司优先销售自己公司资管部门发行的资管产品,这一渠道也受到较大影响。
3.非金融机构
这个就是灰色渠道了。现在众多投资咨询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,实际也在代销信托产品,而且占比极大,形成规模,监管部门也默认了这一现实。
从风险角度,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,因为多是自己客户,需要长期维护,且有监管,一般较为谨慎,自身内部会对产品进行一定审查。而广大非金融机构第三方,则以盈利为第一要务,对风险基本不重视。为了提高代销竞争力,这些第三方把从信托公司获取的佣金,直接切分一部分出来给投资者,而且是签约打款后就直接给现金。这种做法,反过来对信托公司形成了恶性竞争。信托公司有必要在产品收益率设置上规避这一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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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主后面两个问题就谈不上问题了。不同产品,风险不同,收益自然也不同。刚性兑付本身就有风险,而且每家公司的刚性兑付风险不同,价格自然也不一。
网站代销,拉来客户电话询问是第一要务,设置截止日期神马岂不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。